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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检验,也是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考核可以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的发展和塑造自己,从而培养学生全面地掌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思维与能力,同时也是提高任课老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技巧的重要途径。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 )文件精神,为了使我院考试工作更加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校考试工作是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各单位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及建档等工作,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考试分析、总结及反馈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采用实践考核和理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期末的考试课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查课根据课程性质需要可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形式。鼓励各教学单位在课程考核中引入经过论证的成熟先进的考核形式。
凡国家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涉及的课程,在针对相关专业实施期末考核时,题型应涵盖但不局限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全部类型。
第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的分值比例原则上应占总评成绩的20%~50%,平时考核可以包括平时测验、小组讨论、新进展报告、实验操作、技能考核和课堂表现等形式。在平时考核或期末考核中以考核综合分析、探究应用能力为主的主观试题占比要达到总成绩的20%~40%。
需多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的同一门课程,均应在每学期设置考核,其成绩作为课程最终总评成绩的一部分,或作为分拆后的独立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三章 过程性评价的开展与评定
第五条 过程性评价可以通过课堂抽查、课堂作业、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实施,并形成相应评价材料。鼓励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过程性评价。
各教研室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对教学的促进与反馈作用,加强过程性评价的教学研究,探索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灵活便利的实施方式,使之能较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六条 过程性评价产生的成绩可作为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操作技能与临床技能的考核
第七条 各专业必须对学生进行操作技能方面考核的课程(具体考核方案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制定),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应占有适当的比例,操作技能考核须安排在期末理论考试之前进行。
第八条 以操作技能学习为主、考查动手操作及主观分析能力的课程,其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案设定,并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相关材料由教务科存档。
第五章 理论考核命题要求
第九条 考核命题的基本程序
课程开课前,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需组织制定课程考核方案,于考试前两周指定命题负责人。
笔试的命题应按照学校标准的试卷格式和有关要求在考试前一周命出基本等效的A、B两套试题, A、B卷相同试题不能超过30%。根据课程学时数不同考查课可以按照45~60分钟、考试课按照60~120分钟设计题量。各门课程的试题质量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
第十条 考核命题的具体要求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合理分配考题,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以确保考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侧重点。闭卷考核命题中,知识的掌握、理解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三者比例约为5:3:2。开卷考核命题应以考核综合分析和知识的运用能力为主。
命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学生的学力水平进行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是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因此,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能较好地区分优秀和较差的学生。期末考核的总平均成绩要控制在65分±5分(即平均难度P=0.65±0.05);区分度(r)一般控制在0.15~1.0之间;试卷的信度大于0.6为宜。为实现这个要求,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教学大纲中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约占70%,稍难题(教学大纲中要求熟悉的内容)约占25%,偏难题(教学大纲中要求了解的内容)约占5%,避免出怪题、难题。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全卷试题的总量原则上应大于70道。
严格控制试题使用的重复率。各教研室要加强对试题使用重复率的控制,在期末考核中,同一课程试卷相似的题型中2年内完全相同知识点试题的分值不能超过30%。题库组卷或网络考试所用试卷中,使用次数超过5次的试题,在重新修改完善前,2年内不得使用;首次使用(或重新修改后的试题)不得低于试卷分值的10%。教学单位教务科应做好历年试卷的保管工作,在考试(考查)结束以后试卷要全部回收,防止试题外流,保证本课程试题库的有效性。
题型题量要求。不同专业课程理论学时差异超过10学时的,要单独出题。一般情况下,客观题分值宜占全卷50%以上,主观题宜占50%以下。闭卷考核中原则上客观题数量宜为60~100题(只有客观题时,最多150题),以保证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其中客观题一般按50秒做一题计算时间),医学类课程客观题备选答案不应少于5个,非医学类课程不少于4个。一般原则上不使用只能测量记忆性知识的填空题、是非题等题型;主观题(以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为主)题量不宜多于10题,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理解及应用的能力。
一套试卷中,不同题型用“一、二、三”或“I,II,III”连续标注,具体试题用“1.2.3.”连续标注。具体参见《齐齐哈尔医学院试卷模板》要求。
第六章 试卷的审批、送印与保管
第十一条 开课教研室应在该课程开考前一周,将A、B两套基本等效试卷(电子版)经教研室主任内容审核、学院教务科排版审核后,由教学副院长随机抽取其中一套,在指定地点进行印刷,按各考场人数严格包装并贴上专用的封条或封签,存储到专用试卷柜内。
网络考试课程的组卷应遵循上述相似的步骤。
第十二条 教务科在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按考场分发试卷,监考教师按照指定路线到达考场,考试前10分钟,由学生代表查看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无损并签字确认,监考教师在学生的监督下拆开封条,分发试卷。
第十三条 参与试卷命题、审题、送审、印刷和保管的所有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一旦发现泄露试题者,按照《国家关于试卷保密规定》的有关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分。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复制或出售各类试卷、试题。
第七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整体性、严肃性,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调整需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隔列、隔行就座,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按学号实行随机排座,学生要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号入座。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的,即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且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只能与下届学生一起参加补考。降级学生已经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未及格的课程应按时参加学习、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安排由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协同安排。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30人以下的考场2名,31人以上的考场3名)。监考员由各学院派出,同一考场内应有不同性别的教师监考,2名及以上监考员的考场必须有一名监考教师在考场后部监考。监考员应佩戴监考牌,在开考前要宣讲考场规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监考人员因故不能履行监考任务的,需在考试前一天提出申请,或因突发情况无法监考需及时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同意后,重新安排监考教师,并通报课程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教研室主任从主讲教师中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当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学院教务科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课程考试中要派人巡考,巡考人员要当场在巡考记录表上签名,学院教务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监考教师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进行监考。监考教师应遵守《齐齐哈尔医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制度。考试中出现违纪和舞弊情况的,监考教师按规定填写违纪报告单等材料,违纪材料上交课程所在单位教务科,汇总后交到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八章 评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课程在命题的同时要制订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细化到最小分值采分点为0.5~2分),阅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因评卷者生理疲劳而出现主观题的评分差异,要实行集体流水作业式评卷。教研室主任应对评卷的情况随时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评卷误差。网络考试课程应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试卷审核人,审核人向教研室主任汇报试卷整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主观题在人工阅卷中应采用红色签字笔,试题完全正确的不用做标记,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错题必须有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每道小题给出一个所扣分值。试卷内每道大题的合计分数标记于大题题号旁的方框内,同时汇总于试卷头的表格内并签字。
阅卷老师应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内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并在其下方签名,并附教研室主任签名;试卷批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修改之处必须有复查人的签名,并附教研室主任签名。
第二十五条 采用答题卡阅卷的课程,教研室应在考核结束后将答题卡封好,考后一周内需两人同时进行电脑阅卷。同时填写一份标准答案的答题卡,标明每题多少分。
第二十六条 人工阅卷的课程,教研室应在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工作。
第九章 成绩评定和报送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教研室将课程成绩录入、提交到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后建档保存,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一门课程如果有平时、实验、期末等多项考核成绩的,应按照各项百分比在相应栏输入折合后成绩,形成最终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九条 有免修、缓考申请者及违纪、缺考者,相应成绩标记处分别设置为“免修”“缓考”“违纪"“缺考”,系统已经自动设置为“免修”“缓考”的,则不需要再调整。未经批准未参加考核者,一律按“缺考”记载。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之后,各教研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方式、成绩和试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写出该课程的书面总结。尤其对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低于60或高于90的,应作出全面的教学分析总结。
各课程书面教学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课程开课的一般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情况,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风、课堂纪律,考核情况及试卷分析结果和反馈情况,有关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章 成绩复查与补考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期末成绩一经提交,即视为公布。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后向开课教研室提出试卷复查申请。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由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在《成绩复核申请表》签字并盖章后,附上成绩更正说明、试卷、答题卡等有关考核材料提交至教务处考试中心,经教务处领导审批通过后予以修改。
试卷复查中,除成绩合分错误、成绩漏登/误登等情况以外,一律不予更正成绩。不得对试卷主观试题判分标准和结果进行更正。学生不得查看试卷。
第三十二条 对在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复查过程中的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按齐齐哈尔医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补考
对课程期末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前统一组织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跟下届学生一起参加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资料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教研室应加强学校网络考试系统的使用,重视试题的积累和筛选工作,逐步建立教研室的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记分后,由教学单位教务科统一装订、统一建档,考试课学生毕业3年后、考查课学生毕业1年后可以销毁。使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可根据要求建立相应电子文档。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需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收齐前一学期课程考试总结,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存档。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每年秋季都要对上一学年的课程考核材料进行检查,对课程试卷质量进行横向、纵向分析,达到对教学的指导作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8-2019学年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